接聽時間: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崔武(江蘇潤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先生:某河道工程公司投標取得一個建築工程的承包權,該公司轉手又將工程承包給一個根本無施工資質的個人施工。施工結束後拖欠我們各項費用2萬餘元。承包人就該款打有欠條。現承包人突然失蹤,我們找到某河道工程公司,其負責人讓我們去找承包人要。請問,我們該向誰主張這筆欠款?
  崔律師:某河道工程公司與承包人共同擔責。《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某河道工程公司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條件的個人承包已經違反建築法規定,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依法應由有過錯的行為人承擔。據此,某河道工程公司與承包人違法訂立施工合同,致使你們勞務不得報酬,應依法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張先生:去年5月我與夏某等4人成立了一家合伙企業。其中夏某和我按協議應分別出資機器6台,但到約定的出資期限時,他只出資5台機器。為了不影響開工生產,我在按約定出資後又出資購買了1台機器,現在企業生產狀況良好,要進行結算“分紅”,請問我有權按實繳的出資額要求增加利潤分成嗎?
  崔律師:可以。《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如果合伙協議的約定和實際繳付的出資不一致,則應當以實際繳付的出資為準。如果你為夏某墊款購買機器,且約定夏某歸還,那麼夏某實際上是借款繳足了出資比例,並未影響合伙企業的經營,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只承擔還款責任。如果你當時購買1台機器並未要求夏某還款,就應視為你增加了出資數額,這種實際出資數額就視為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數額,按照規定,就應按你實繳的出資額增加利潤分成。
  4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金長城律師事務所的吳偉律師。  (原標題:工程違法轉包 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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